婚姻与继承法案例,急急急
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好,随后把赵的寡母接来赡养。两人共有房屋10间,存款4...
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好,随后把赵的寡母接来赡养。两人共有房屋10间,存款4万元。后来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儿宋玉(9岁)收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脏病,赵母和宋玉仍由韩供养。不久,韩子死于车祸,留下一子韩晶,韩某非常悲痛,留下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内容: “属于我的财产按下列方法继承:(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元;(2)其余财产按法律规定继承”
请问韩家这笔遗产如何继承?(注:韩某父母早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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