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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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内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对象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第四条 实行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联审机制。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作配合,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管和诚信监督。第五条 住房保障方式按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中低收入住房保障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取得银川市市辖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可放宽到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的1.5倍以内。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在房屋转移2年后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可按照《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对象,并核发《住房保障证》。第八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度等于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

  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第十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一)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

  (二)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承租危房的;

  (四)其它可以优先安排的情形。第十一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一)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残疾人伤残等级在1-6级的;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的;

  (五)家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第十二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取得《住房保障证》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被征收房屋的家庭,由征收单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第十四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一)本市引进的人才或在本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

  (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或个人;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

  (四)因公共利益征收或建设需安置;

  (五)可以优先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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