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哈尔滨糖果酒吧的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最终审判结果是: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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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
5男2女先在和兴路一个餐馆小聚,其中有人喝多了。但酒似乎还未尽兴,7人打算继续去酒吧玩。糖果酒吧是位于哈尔滨西大直街的一家慢摇吧,也是哈尔滨各大学校学生的聚集地。
车亮驾驶着杨森父亲的黑色老本田车,带着林松岭从和兴路赶到糖果酒吧。
酒吧门前灯光炫目,从这一刻起,林松岭等7人的举动都在酒吧门口的视频监控之下——如果没有这段视频,这起普通的刑事案可能很难轰动全国。
下车后的林松岭显得兴奋,他穿着黑色风衣,双手插在口袋里,径直走进酒吧。门很矮,1.92米的林松岭不得不弯腰低头。车亮和同行女伴一起等候乘出租车随后赶到的4名好友。
2时07分,一辆银色宝来轿车从几人身后疾驰而过。“速度很快,直接向我们冲过来。”
车亮说。他转头想看车牌号,但这辆车没挂牌。颇有醉意的杨森下意识地嚷了一句:“咋开的车啊?”
此时,从另一辆车里下来3名男子,晃悠着走过来。他们便装打扮,其中有人同样醉意明显。其中一人听见杨森嚷嚷,拍了拍他的肩膀:“弟,吓着了?”杨森说:“吓着了。”但从宝来车下来一个男子反问:“吓着了咋的?”
酒精的刺激下,略带火药味的话引起了强烈争执。杨森当天酒喝多了,已经回忆不起是谁先动的手。车亮则称:“有人先踢我一脚,我才还手的。”开始争执时,林松岭并没有参与。
双方开始在酒吧内的过道上扭打起来——这一切也被监控录像拍摄下来。
22时11分,林松岭走出酒吧,脱掉黑色风衣扔给同行的朱婧(化名),挣脱开劝阻的保安和同伴,捡起一块碎砖头,冲上去把一个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打倒在地。他不知道被打倒的人是齐新,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6名警察的行为后来被广为诟病,这也成为此事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公安部《警察八不准条例》明文规定:不准酗酒;《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去灯红酒绿的娱乐场所,也和警察身份不符。
此时场面混乱,但很快,双方被众人劝开。没有人亮明警察身份,也没有人报警。
22时14分,一直被劝说在一边的林松岭又走到歇在一边的警察面前,抬手又是两下。
此后还对着齐新的头部,又猛拍一砖,当即见血。
一度相对克制的警察此时愤怒起来,冲过去将林松岭打倒在地。林松岭的上衣白衬衫被扯掉了,光着上身的他挣脱开后,奔跑到酒吧空地的另一侧——正在建设的地铁护栏处。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曹霁阳)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
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
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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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
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不是本罪构成的要件。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审判结果为: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
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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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08年10月11日晚,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附近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殴斗案件,一名男子在殴斗过程中当场死亡。
据介绍,当日22时05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花园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西大直街84号糖果酒吧门前有人打仗。花园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有两伙年轻人正在撕扯,其中一名男子倒在地上。
民警立即将双方当事人控制住,倒地男子经“120”确认死亡。该人名叫林某某,男,22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安大街。
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当晚,一方当事人李峰(男,28岁,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鑫宇(男,30岁,哈市公安局民警)、齐新(男,30岁,哈铁公安局民警)等六名民警乘车前往南岗区铁路文化宫旁的糖果酒吧。在下楼梯拐弯处与另一方当事人林某某和车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进而发生殴斗,致林某某当场死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
2013-07-12
2008年10月11日晚22时许,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附近的“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殴斗案件。6名民警乘车前往“糖果酒吧”,在门前因车速过快与另一方当事人林松岭和杨森等人发生争执,双方进而发生殴斗,致林松岭当场死亡。
10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均为警察。打人者警察的身份,引来网络上一片热议声。
2009年3月24日,哈尔滨酒吧案件公开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约500人参加旁听,包括法学专家、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双方家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
这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外,还判处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
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