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报考条件需要北京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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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员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需要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
考北京的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需是北京正式户口的人员②必需是北京正规院校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报考通过回后,单位会解决户口,但肯定是集体户口,辞职了不代表户口无效(有些单位会签署满足合同期限的条件的),但长时间无挂靠单位,户口必然要返回原籍。
1、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表,有众多工作地在北京的岗位,均可落户北京,比如中央各部委、北京海关、北京铁路公安、北京国税等单位,入职后均可取得北京户口。
2、每年北京公务员考试都会有户籍限制,社会人员仅限北京户籍考生,应届毕业生也是主要面向北京生源或北京高校以及京外985高校的优秀毕业生。
3、面向残疾人的招考职位,限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报考,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残疾人(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二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包括:北京生源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残疾人毕业生。
4、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招考职位,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且具有2年以上(含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报考。
5、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无限制”的招考职位,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和符合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条件的人员报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考北京的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需是北京正式户口的人员②必需是北京正规院校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报考通过回后,单位会解决户口,但肯定是集体户口,辞职了不代表户口无效(有些单位会签署满足合同期限的条件的),但长时间无挂靠单位,户口必然要返回原籍。
1、根据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表,有众多工作地在北京的岗位,均可落户北京,比如中央各部委、北京海关、北京铁路公安、北京国税等单位,入职后均可取得北京户口。
2、每年北京公务员考试都会有户籍限制,社会人员仅限北京户籍考生,应届毕业生也是主要面向北京生源或北京高校以及京外985高校的优秀毕业生。
3、面向残疾人的招考职位,限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报考,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残疾人(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二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2年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包括:北京生源应届残疾人毕业生;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残疾人毕业生。
4、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招考职位,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且具有2年以上(含2年)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报考。
5、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无限制”的招考职位,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2021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和符合面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条件的人员报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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