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有哪些事项?
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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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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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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