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欧洲联盟政治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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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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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联 盟
“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特点和闪光的个性,都将紧紧地融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体里;到那时,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系……” ——维克多·雨果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2004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意大利首都罗马市政大楼的资料图片。1957年3月25日,欧洲六国领导人在这里签署了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1886年-1963年)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 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 总体面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增至约4.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5%,从现在的9万多亿美元增加到10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增强。>>>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 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元女郎”
欧盟的统一货币 为欧元 (euro) ,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奥地利,任期为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2004年8月20日,巴罗佐(前排右五)与其他新
一届欧盟委员会委员在布鲁塞尔的欧盟经贸外交
大厦合影。新一届欧盟委员会成员由来自不同成
员国的25名代表组成,将于11月1日正式上任。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自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25名代表组成。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2004年11月上任;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新一届欧洲议会选举 西班牙前内阁大臣当选欧洲议会议长
欧盟总部大楼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总有一天,到那时,……,所有的欧洲国家,无须丢掉你们各自的特点和闪光的个性,都将紧紧地融合在一个高一级的整体里;到那时,你们将构筑欧洲的友爱关系……” ——维克多·雨果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2004年1月),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意大利首都罗马市政大楼的资料图片。1957年3月25日,欧洲六国领导人在这里签署了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 “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1886年-1963年)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欧盟成立后,经济快速发展,1995年至2000年间经济增速达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97年的1.9万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2.06万美元。欧盟的经济总量从1993年的约6.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近10万亿美元。
2002年 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 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10国正式签署入盟协议。2004年5月1日,这10个国家正式成为欧盟的成员国。这是欧盟历史上的第五次扩大,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此次扩大后的欧盟成员国从目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 总体面积扩大近74万平方公里,人口从约3.8亿增至约4.5亿,整体国内生产总值将增加约5%,从现在的9万多亿美元增加到10万多亿美元,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欧盟的整体实力有所增强。>>>
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 ”。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 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元女郎”
欧盟的统一货币 为欧元 (euro) ,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 (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现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为奥地利,任期为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2004年8月20日,巴罗佐(前排右五)与其他新
一届欧盟委员会委员在布鲁塞尔的欧盟经贸外交
大厦合影。新一届欧盟委员会成员由来自不同成
员国的25名代表组成,将于11月1日正式上任。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自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25名代表组成。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2004年11月上任;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新一届欧洲议会选举 西班牙前内阁大臣当选欧洲议会议长
欧盟总部大楼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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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50年:经济、法律、政治与价值建构
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至今,欧洲联盟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已经历了50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为此,欧盟及其成员国举行了各种庆祝活动。2007年3月25日,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和欧盟委员会主席齐集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首都柏林,隆重纪念《罗马条约》签订50周年,并发表《柏林宣言》,将纪念活动推向高潮,引起欧洲内外的广泛关注。
欧洲联盟的成立与发展,是欧洲历史中一个新时代来临的标志,其核心特征是主权国家与超国家机制的共存与互动。几百年来,由于一系列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欧洲各民族主权国家终于获得了“历史合法性”,牢固确立了自身作为行为与利益主体的国际地位。在经历了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欧洲与世界形势的重大结构性变化,欧洲国家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实行组织与制度创新,能保障各国共同利益,实现欧洲永久和平,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欧洲联盟的创始国家缔条约,通过机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途径,创立一种全新的、具有超国家调节色彩的、独特的组织机构,成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向欧洲一级转移并共享主权,从而形成了国家与超国家机制的共存与互动。这在欧乃至人类国际关系史上,都是带有“革命性”意义的创举。随着这一独特的国际社会组织形态的诞生,欧洲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今日之欧盟,其形成时间之早,一体化程度之高,参加成员国之多,总体经济实力之强,都是其他一体化组织难以比拟的,欧洲联盟不仅改变了欧洲,而且对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发展演变,也产生了极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看到,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产生与发展是深深植根于欧洲历史长河中的,是一个极为复杂、多面的发展进程,涉及经济、法律、政治和价值取向等各个维度。正是这几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欧盟的立体发展进程。我们纪念欧盟发展50周年,不能不对此作深入的梳理和回顾。
一 经济一体化:起点与基石
在欧洲联盟50年的历程中,经济一体化占有突出地位,无疑构成了其发展的起点和基石,并且始终是欧盟的活动重心。不了解欧洲经济一体化,就不能真正把握欧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不理清其演进的脉络,就无法科学地展望其发展前景。
欧洲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打破国家间经济界限,将之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早在18、19世纪,欧洲各民族国家均已实现了内部的经济统一,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长期各自独立的国家经济,仍使得整个欧洲经济区域处于割裂状态,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政策与货币三个层面:(1)各国通过自身关税区的建立与边境控制,严重阻碍着商品、服务乃至生产要素的国家间流动;(2)以调控本国市场为着眼点,各国经济政策不尽相同,有时目标甚至截然相反;(3)作为主权的重要象征,各国拥有自己的货币。从根本上说,推行经济一体化,就是要消除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割裂状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欧洲经济”。也正是在这些方面,欧盟所取得的成就,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注。
(一)历史背景与深层动因
欧共体各国之所以大力谋求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且取得了其他区域组织难以企及的长足进展,是因为欧共体国家在战后顺应历史条件,不断应对危机与挑战,谋求共同发展而做出了理性的抉择。其历史渊源与深层动因,可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考量。
1.历史背景与经济基础。18、19世纪以来,尽管市场经济模式与工业革命已经在西欧各国得以实现,但两者之发展,都有着进一步冲破国界的内在动因与基础: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实现的社会化,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之动机,机械化使生产率大幅提高,均有助于经济活动国际化趋向的形成;而地域上相邻接近,各国市场规模相对狭小,历史文化背景与发达程度相近,政治、经济体制的同一性,各国法律机制的生成与完善,又使得此种趋向必然首先带有区域性的特点。事实上,早在19世纪,西欧经济区域即已形成,其中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高度自由流动,各国间高层次水平分工贸易的形成(不同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垂直型分工贸易),都是突出标志。尽管此后的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各种深层矛盾激化,西欧经济又出现所谓“解体化”进程,但从长远看,国经济间的紧密联系一旦形成,就难于彻底割断,而且必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而进一步发展。这为日后一体化目标的提出,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2.政治性考虑的有力推动。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50年代初,如何防止战争再度爆发,保障欧洲永久和平,是西欧各国痛感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导致了联邦主义思潮一度盛行。联邦主义者认为,各国应向欧洲一级转移主权,组建欧洲联邦,通过创立更大的政治实体,消除各国利益对抗,最终达到抑制战争爆发的目的。然而,各国地位、利益不尽相同,难于达成一致,不可能“自上而下”地通过各国政府一举签署条约,直接、全部向欧洲一级转移主权,来实现政治统一(海牙大会的结果、欧洲政治共同体条约之失败,都是明证)。正是在此背景下,为了政治目标的实现,西欧国家开始谋求经济整合。
首先,政治性取向直接促成欧共体建立,直至经济一体化全面启动。鉴于直接推进政治统一困难重重,欧共体的缔造者们认为,应当避开敏感的政治性举措,首先从经济领域人手,不断融合各国利益,从而最终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为此,应建立区域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一体化进程。在此理念指导下,20世纪50年代,欧洲三大经济组织——即煤钢、经济和原子能共同体——得以建立。特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更是一体化全面启动的标志。
其次,促成经济举措的高起点。欧共体创始国认识到,一体化程度愈高,愈有利于融合各国经济利益,创造“欧洲经济”,最终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创始国明确选择“关税同盟”——而非“自由贸易区”——作为共同体的“起点”和“基石”。就一体化取向而言,前者程度明显高于后者,两者间有着实质性差别:从理论上讲,由于实现了关税统一,第三国产品一旦进入关税同盟后,即可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自由流通,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经济将被视为一个整体;而因关税未能统一,为防止贸易偏转,自由贸易区各国之间仍须设置边控,以将成员国与第三国产品区别开来,故被认为仅是“希望聚拢”彼此间的经济而已。对此,共同体文献曾指出,更为“雄心勃勃”的“政治统一”目标,是选择“关税同盟”的主要动因之一。历史发展表明,选择建立关税同盟,为一体化迈向更高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促成组织与制度创新。欧共体缔造者认为,政治目标之实现,关键在于完成权力转移。为此,欧共体应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实现制度创新,即建立具有超国家调节色彩的机构体制,成员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逐步向欧洲一级转移和共享主权权利,从而在保证经济目标实现的同时,使成员国习惯于主权转让与共享,最终为建立政治联盟创造条件。以此种思想为主导,一种独特的机构体制得以产生。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机构的建立,按照条约规定的权限、规则与程序,超国家机构与成员国之间在欧洲层面进行博弈,对于保证各国共同利益,协调特殊利益,从而推动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政治性取向导致各国自愿限制主权权利,使得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制建设成为可能,最具超国家调节色彩的欧盟法体系得以确立。其中,“源本法”、“派生法”和“判例法”的生成与发展,欧盟法律秩序三大支柱的形成(即所谓“直接适用性”、“直接效力原则”和“欧共体法优先原则”),欧洲法院所享有的独立性及其职能发挥,都构成有效推行经济举措的重要保障。
3.欧洲内外周期性、结构性因素的影响。战后以来,欧洲内外的历史条件与形势,出现一系列周期性、结构性的重大变化。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些变化,构成最为直接、有力的现实动因,推动了经济一体化的长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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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至今,欧洲联盟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已经历了50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为此,欧盟及其成员国举行了各种庆祝活动。2007年3月25日,欧盟各成员国首脑和欧盟委员会主席齐集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首都柏林,隆重纪念《罗马条约》签订50周年,并发表《柏林宣言》,将纪念活动推向高潮,引起欧洲内外的广泛关注。
欧洲联盟的成立与发展,是欧洲历史中一个新时代来临的标志,其核心特征是主权国家与超国家机制的共存与互动。几百年来,由于一系列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欧洲各民族主权国家终于获得了“历史合法性”,牢固确立了自身作为行为与利益主体的国际地位。在经历了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欧洲与世界形势的重大结构性变化,欧洲国家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实行组织与制度创新,能保障各国共同利益,实现欧洲永久和平,促进经济增长,并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欧洲联盟的创始国家缔条约,通过机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途径,创立一种全新的、具有超国家调节色彩的、独特的组织机构,成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向欧洲一级转移并共享主权,从而形成了国家与超国家机制的共存与互动。这在欧乃至人类国际关系史上,都是带有“革命性”意义的创举。随着这一独特的国际社会组织形态的诞生,欧洲史揭开了新的篇章。
今日之欧盟,其形成时间之早,一体化程度之高,参加成员国之多,总体经济实力之强,都是其他一体化组织难以比拟的,欧洲联盟不仅改变了欧洲,而且对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发展演变,也产生了极为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看到,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产生与发展是深深植根于欧洲历史长河中的,是一个极为复杂、多面的发展进程,涉及经济、法律、政治和价值取向等各个维度。正是这几个方面的交互作用,构成了欧盟的立体发展进程。我们纪念欧盟发展50周年,不能不对此作深入的梳理和回顾。
一 经济一体化:起点与基石
在欧洲联盟50年的历程中,经济一体化占有突出地位,无疑构成了其发展的起点和基石,并且始终是欧盟的活动重心。不了解欧洲经济一体化,就不能真正把握欧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不理清其演进的脉络,就无法科学地展望其发展前景。
欧洲经济一体化意味着打破国家间经济界限,将之连接成为一个整体。早在18、19世纪,欧洲各民族国家均已实现了内部的经济统一,这无疑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长期各自独立的国家经济,仍使得整个欧洲经济区域处于割裂状态,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政策与货币三个层面:(1)各国通过自身关税区的建立与边境控制,严重阻碍着商品、服务乃至生产要素的国家间流动;(2)以调控本国市场为着眼点,各国经济政策不尽相同,有时目标甚至截然相反;(3)作为主权的重要象征,各国拥有自己的货币。从根本上说,推行经济一体化,就是要消除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割裂状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欧洲经济”。也正是在这些方面,欧盟所取得的成就,引起了世人的普遍关注。
(一)历史背景与深层动因
欧共体各国之所以大力谋求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且取得了其他区域组织难以企及的长足进展,是因为欧共体国家在战后顺应历史条件,不断应对危机与挑战,谋求共同发展而做出了理性的抉择。其历史渊源与深层动因,可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考量。
1.历史背景与经济基础。18、19世纪以来,尽管市场经济模式与工业革命已经在西欧各国得以实现,但两者之发展,都有着进一步冲破国界的内在动因与基础: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实现的社会化,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之动机,机械化使生产率大幅提高,均有助于经济活动国际化趋向的形成;而地域上相邻接近,各国市场规模相对狭小,历史文化背景与发达程度相近,政治、经济体制的同一性,各国法律机制的生成与完善,又使得此种趋向必然首先带有区域性的特点。事实上,早在19世纪,西欧经济区域即已形成,其中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高度自由流动,各国间高层次水平分工贸易的形成(不同于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垂直型分工贸易),都是突出标志。尽管此后的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由于各种深层矛盾激化,西欧经济又出现所谓“解体化”进程,但从长远看,国经济间的紧密联系一旦形成,就难于彻底割断,而且必将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而进一步发展。这为日后一体化目标的提出,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2.政治性考虑的有力推动。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0世纪50年代初,如何防止战争再度爆发,保障欧洲永久和平,是西欧各国痛感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导致了联邦主义思潮一度盛行。联邦主义者认为,各国应向欧洲一级转移主权,组建欧洲联邦,通过创立更大的政治实体,消除各国利益对抗,最终达到抑制战争爆发的目的。然而,各国地位、利益不尽相同,难于达成一致,不可能“自上而下”地通过各国政府一举签署条约,直接、全部向欧洲一级转移主权,来实现政治统一(海牙大会的结果、欧洲政治共同体条约之失败,都是明证)。正是在此背景下,为了政治目标的实现,西欧国家开始谋求经济整合。
首先,政治性取向直接促成欧共体建立,直至经济一体化全面启动。鉴于直接推进政治统一困难重重,欧共体的缔造者们认为,应当避开敏感的政治性举措,首先从经济领域人手,不断融合各国利益,从而最终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为此,应建立区域经济组织,大力推进一体化进程。在此理念指导下,20世纪50年代,欧洲三大经济组织——即煤钢、经济和原子能共同体——得以建立。特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诞生,更是一体化全面启动的标志。
其次,促成经济举措的高起点。欧共体创始国认识到,一体化程度愈高,愈有利于融合各国经济利益,创造“欧洲经济”,最终为政治统一创造条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创始国明确选择“关税同盟”——而非“自由贸易区”——作为共同体的“起点”和“基石”。就一体化取向而言,前者程度明显高于后者,两者间有着实质性差别:从理论上讲,由于实现了关税统一,第三国产品一旦进入关税同盟后,即可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自由流通,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经济将被视为一个整体;而因关税未能统一,为防止贸易偏转,自由贸易区各国之间仍须设置边控,以将成员国与第三国产品区别开来,故被认为仅是“希望聚拢”彼此间的经济而已。对此,共同体文献曾指出,更为“雄心勃勃”的“政治统一”目标,是选择“关税同盟”的主要动因之一。历史发展表明,选择建立关税同盟,为一体化迈向更高阶段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促成组织与制度创新。欧共体缔造者认为,政治目标之实现,关键在于完成权力转移。为此,欧共体应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实现制度创新,即建立具有超国家调节色彩的机构体制,成员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逐步向欧洲一级转移和共享主权权利,从而在保证经济目标实现的同时,使成员国习惯于主权转让与共享,最终为建立政治联盟创造条件。以此种思想为主导,一种独特的机构体制得以产生。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机构的建立,按照条约规定的权限、规则与程序,超国家机构与成员国之间在欧洲层面进行博弈,对于保证各国共同利益,协调特殊利益,从而推动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政治性取向导致各国自愿限制主权权利,使得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制建设成为可能,最具超国家调节色彩的欧盟法体系得以确立。其中,“源本法”、“派生法”和“判例法”的生成与发展,欧盟法律秩序三大支柱的形成(即所谓“直接适用性”、“直接效力原则”和“欧共体法优先原则”),欧洲法院所享有的独立性及其职能发挥,都构成有效推行经济举措的重要保障。
3.欧洲内外周期性、结构性因素的影响。战后以来,欧洲内外的历史条件与形势,出现一系列周期性、结构性的重大变化。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正是这些变化,构成最为直接、有力的现实动因,推动了经济一体化的长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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