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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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中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分为5个步骤:
1、申请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在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离婚登记,需由双方共同提出,仅一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查验无误、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双方,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仍然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效证件原件、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未在30天内领取离婚证,须重新再次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给离婚证。至此,协议离婚完成。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
诉讼离婚
1、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确定管辖法院后,应当书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的诉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在证据材料的准备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清偿等问题,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时,针对相关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婚姻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债务等证据。
3、立案及受理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另外,法院予以立案的,会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的缴费通知,原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就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法庭调查;
(2)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是贯穿离婚诉讼程序始终的,双方随时可以达成调解,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因此,在离婚时制定调解方案和谈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
5、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中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协议离婚登记程序分为5个步骤:
1、申请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在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离婚登记,需由双方共同提出,仅一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查验无误、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双方,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仍然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4、审查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效证件原件、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
冷静期届满后未在30天内领取离婚证,须重新再次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发给离婚证。至此,协议离婚完成。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诉讼,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5项基本程序。
诉讼离婚
1、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确定管辖法院后,应当书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判决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的诉求。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在证据材料的准备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清偿等问题,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时,针对相关诉讼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婚姻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债务等证据。
3、立案及受理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另外,法院予以立案的,会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的缴费通知,原告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就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会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质性阶段,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法庭调查;
(2)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
(4)最后陈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调解,是贯穿离婚诉讼程序始终的,双方随时可以达成调解,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因此,在离婚时制定调解方案和谈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
5、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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