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请教专业人士
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我所在的单位提前发工资,而且于7月份起调增工资。我于7月2号提出辞职,当时经理说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安排人交接工作,让我最少工作到26号。我和新单位协调好先...
大致情况是这样的我所在的单位提前发工资,而且于7月份起调增工资。我于7月2号提出辞职,当时经理说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安排人交接工作,让我最少工作到26号。我和新单位协调好 先办理入职手续,如果原单位有事我可以回原单位处理事务。平时在新单位工作。当时经理也同意了。然后于7月11号跟我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来7月14号原单位有事需要我回去处理,当时就回去了。(个人认为遵守了和原单位的约定,有事就回去处理)。现在原单位要发工资,经理告知人力资源部门 我的工资系数按调增以前的基数计算,并且将15-30号的按事假计算(扣发工资) 并扣除我的绩效工资。还有两次夜班费 一并扣除(两个夜班我已值过)。左后我的实发工资为1.3元。请问各位专业人士。这样的情况原单位是否违反劳动法。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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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和到劳动检察举报,要求按照事先你与单位的约定发放工资,你要把你与单位的约定证据及回去工作的证据准备好。如果证据不全就难以证明你自己说的事实是否真实。7月1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应该结算到此。你实发工资1.3元也不符合工资管理条例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注意你要尽快解决,否则会造成你的时效过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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