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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民生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一、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基石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在于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社会团结安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增强,又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而要化解各种社会问题又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日益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救济等社会保障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了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稳定和社会团结。
2、社会保障是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体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准,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建立起兼具自我保障性和统筹互济性,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强化其再分配功能,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寻找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各种利益的结合点和平衡点,不但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必将极大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3、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失业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便开始发挥作用,拉动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政 二、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将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要给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就应将农村居民包括在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研究探索农民参保办法,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5、调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变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现收现付状况,逐步将个人账户做实并投入运营保值增值,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降低将来养老金支付风险。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将个人缴费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紧密结合,实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和工作机构的省级统一管理,增强基金调剂能力,以后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强化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依法做好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加大煤炭、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力度,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强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救助,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6、建立可靠的筹资机制,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物质保证。一是确保各级财政投入的规模不减,确定就业、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随经济增长而逐年递增。二是明确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额度稳中有升。通过广泛的宣传及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7、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使城乡居民真正做到在发展机遇面前地位平等。
一、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基石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在于为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持续、稳定、均衡、协调地发展。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经济运行的“调节器”,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社会团结安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增强,又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社会问题,而要化解各种社会问题又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日益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救济等社会保障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证了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稳定和社会团结。
2、社会保障是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体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准,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建立起兼具自我保障性和统筹互济性,体现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强化其再分配功能,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寻找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各种利益的结合点和平衡点,不但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必将极大地推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3、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社会保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失业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便开始发挥作用,拉动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政 二、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4、将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要给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就应将农村居民包括在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研究探索农民参保办法,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5、调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一是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变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现收现付状况,逐步将个人账户做实并投入运营保值增值,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降低将来养老金支付风险。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办法,将个人缴费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紧密结合,实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和工作机构的省级统一管理,增强基金调剂能力,以后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强化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依法做好混合所有制经济、非公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加大煤炭、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强制参加工伤保险力度,搞好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预防和管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强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救助,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
6、建立可靠的筹资机制,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物质保证。一是确保各级财政投入的规模不减,确定就业、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随经济增长而逐年递增。二是明确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额度稳中有升。通过广泛的宣传及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7、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使城乡居民真正做到在发展机遇面前地位平等。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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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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