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多少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可知。
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写明如有上述几条所列违法情形,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获取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会计从业资格获取禁止条件: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扩展资料
会计人员权限
一、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针对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如发现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二、处理账实不符
会计人员如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处理违法收支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人员有权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处理造假行为
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五、监督预算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
推荐于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