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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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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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强行主义;
2、公示原则;
3、外观法则(客观主义);
4、严格责任;
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第四节 商法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l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 者: 柳经纬 主编
出 版 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字 数: 版 次: 1 页 数: 799 印刷时间: 开 本: 16开 印 次: 定价:¥65.00I S B N : 9787561519806 内容简介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民商法学科,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g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国民商法学科教材的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民商法学系列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内容比过去丰富得多,理论深度也比过去大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学教材建设也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民法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与我过去的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与厦门大学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结果。自2000年陆续出版以来,多次重印,陆续再版,逐渐被多所高校法学院系采用,作为本科教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有的还被选作硕士研究生教学的教材或参考书。200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评选中,本系列中的《民法总论》和《商法》还被选定为规划教材。
目录
总序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概述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八章 公司集团
第三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章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八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章 汇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财产保障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公司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
第六编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章 海上运输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第五章 海上侵权
第六章 海上遇险的处理
第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八章 海上保险合同 [编辑本段]《商法》新版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1] [1]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1
字 数: 245000
版 次: 1
页 数: 311
印刷时间: 2009-11-1
开 本: 64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9314920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律考试 >> 司法考试
定价:¥11.00 [编辑本段]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强行主义;
2、公示原则;
3、外观法则(客观主义);
4、严格责任;
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第四节 商法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l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 者: 柳经纬 主编
出 版 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字 数: 版 次: 1 页 数: 799 印刷时间: 开 本: 16开 印 次: 定价:¥65.00I S B N : 9787561519806 内容简介
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学教材建设也呈现日益繁荣的景象。在民商法学科,以高校教师为主体组织编写出版的各种系列教材,不仅大大促进了民商法学科的教材建设.而且也为法科学生学习民商法选用教材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同时,伴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研究领域的宽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深度,民商法理论的进步g发展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令人欣喜的。我国民商法理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反映在我国民商法学科教材的建设之中。进入本世纪以来出版的民商法学系列教材逐步改变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的一本民法教材贯穿全部民法课程学习过程的状况,不仅出版了民商法学的系列教材,而且教材的内容比过去丰富得多,理论深度也比过去大得多。进而,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商法学教材建设也逐渐摆脱了80年代民法教材所具有的前苏俄民法学教科书的影响,在构建我国科学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方面发挥着其他出版物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本系列教材是我与我过去的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的同事共同努力的成果,也是与厦门大学出版社良好合作的结果。自2000年陆续出版以来,多次重印,陆续再版,逐渐被多所高校法学院系采用,作为本科教学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有的还被选作硕士研究生教学的教材或参考书。2007年在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评选中,本系列中的《民法总论》和《商法》还被选定为规划教材。
目录
总序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主体概述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二)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八章 公司集团
第三编 证券法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七章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八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章 汇票
第四章 本票
第五章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财产保障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章 保险公司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
第六编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二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三章 海上运输
第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和海上拖航合同
第五章 海上侵权
第六章 海上遇险的处理
第七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八章 海上保险合同 [编辑本段]《商法》新版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1] [1]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1
字 数: 245000
版 次: 1
页 数: 311
印刷时间: 2009-11-1
开 本: 64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9314920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法律考试 >> 司法考试
定价:¥11.00 [编辑本段]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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