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属于骗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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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或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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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的特点和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骗婚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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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读音为pianhun,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我国《婚姻法》对借婚姻骗取财物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骗婚与法律的无助“骗婚”一词多出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总体经济发展落后,封建社会长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社会中“骗婚”的事极少。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中期阶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国家严格的法律制约,构成了“一夫一妻”制度的严格约束。一、“骗婚”的主要形式他们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女性不多,主要是男性。1.男性骗婚,多为同性恋,GAY骗婚,我国有近数千万男同性恋与女性结婚,有的女性面临家暴,有的患上“艾滋病”,有的想离婚却因被胁迫而不成在中国,有80%以上的同性恋男性,出于家庭与个人的种种原因,考虑与异性结婚,在婚前,他们并不会向自己未来的妻子坦诚表明性取向。还因为婚姻对男方的巨大红利,男同性恋骗婚已经成为了中国骗婚的最主要的形式。男性骗婚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没有男性严重,骗婚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2)骗取准生证,女性成为某人的小三后,还甘心情愿地为情人生子,但她们逼于世俗的压力,希望体面地生活,就不惜采取骗婚的手段,取得准生证。(3)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5)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二、骗婚实例在社会中,曾经出现过由于再婚而引发的不道德行为:有一位70岁左右的老人,身边只有一位女儿,老伴已故。一直想再婚,并通过朋友的介绍成婚。一年后病重,临终时将家中的所有财产以遗书的形式送给了再婚的老伴,并嘱托说:“在我死前,想见一下我惟一的亲生女儿,你给她打电话叫她回来。”过后,他的老伴说:“我给她打了电话,可一直打不通,也找不到她。”病重的老人又说:“那你就告知公安局派出所,让公安局帮忙就可以了。”最终老人在临死前也没有能够见他的女儿一眼。一天,他的女儿想回家看望自己的父亲,一进家门就觉得气氛不对,一眼就看到了父亲的遗像。这突如其来的事态让她真的不敢相信自己可爱的父亲已经故去。于是,她就问继母:“我父亲啥时死的?你为什么不告诉我?”继母竟然说:“我就是不告诉你!让我打电话,我不打。让我给公安局打电话,我也不打。气死你!”她还说:“你给我滚出去!家里的财产都是我的了,你那死鬼的父亲把财产都给我了,你走吧!”女孩含着眼泪离开了自己居住多年的家,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亲生父亲。三、堵住法律漏洞,制止骗婚实施骗婚的主要目的是财产。如何才能制止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呢?只有彻底改革现行的婚依法,堵住法律的漏洞,才能使社会健康发展。改革婚姻法,可以从下面几点中来做些探讨:(1)凡是夫妻婚后的双方财产,应视为包括儿女在内的全家共有。(2)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异,其财产须由全体家庭所有成员共同处分。(3)继父和继母不能继承现配偶的财产。(4)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后,其家庭的共同财产应由儿女共同处分,儿女可直接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但是,儿女必须承担起赡养另一位老人生活的责任,不得虐待老人。如果出现虐待现象,其财产儿女不可继承。(5)对于丧偶再婚的父(母),其继父(母)不得继承对方的财产,只能继承再婚后的财产。(6)再婚后,如果任何一方死亡,其丧偶一方由亲生儿女接回赡养,再婚后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儿女共同分割。(7)老年人再婚后,凡是由某一方儿女赡养的,财产应由提供赡养的一方儿女继承。(8)老年人再婚后,如果某一方儿女不向老人提供赡养条件,不再享受婚后财产的分割继承。(9)老年人再婚后,如果某一方老年人无任何养老基金的,其婚后的财产本方儿女不得继承。(10)再婚前的夫妻各方,其家庭所有成员共同签署的分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11)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儿女不得继承老人的财产。(12)赡养遗嘱不得作为最终遗嘱,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死者的财产分割。(13)老年人的婚后财产不得随意转让,必须征得家庭成员的同意后再通过司法部门调解决定。(14)再婚后,任何一方死亡,则另一方老人必须回到本方的儿女家中,不得对另一方的儿女提出任何赡养要求。上述事项请双方老人自觉遵守,未尽事宜申请法院裁决。和谐社会的建立,应以人为本,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社会。维护老年人和儿女的基本权利,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应关注的主要问题。由于现行婚姻法不完善,才导致因老年人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同时,也使那些为了私利而侵害他人家庭的现象不断发生。可恨的骗婚不知害了多少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不知骗了多少善良的老人。合情合法的老年人再婚会得到双方儿女支持,而那些违背道德良心的骗婚不知给下一代人和社会带来了多少不幸。我们呼唤着社会的良知和法律的完善,让我们的人生更加美好,生活更加炫丽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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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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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的主要形式
  她们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男性不多,主要是女性。
  1.男性骗婚。多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而且具有非凡的气质。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

  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夫妻双方财产的第一继承人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任何一方,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双方的子女和父母。

  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非常严重,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

  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
  (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

  (2)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
  (3)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

  (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
  “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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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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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角度而言,根本就不存在“骗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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