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解一道题啊

案例分析:某日中午,十七岁青年职工钱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在下坡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成重伤。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李某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志不... 案例分析:
某日中午,十七岁青年职工钱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在下坡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灵,将一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成重伤。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李某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生残疾。李某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其母李某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和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300元,并要求钱某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000元。问:钱某是否应当独立承担这些费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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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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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所说的“视为”就是“等同”的意思。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年满十八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钱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不仅已年满十七周岁,而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指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还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不应由他的父母承担。
匿名用户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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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钱某已就业,能够独立生活,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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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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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那么多做啥啊, 别人赔不赔都与你无关. 还是别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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