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电子产品的保质期是多少?
电子产品针对不同的种类、型号,保质期也有所不同。
根据《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1988年,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的第五条规定:家用电子产品的保修期:一、收音机、收录机(含家庭音响)整机的保修期为半年;二、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整机的保修期为一年;三、保修期均从销售单位开据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暂缺零备件而待修所占用的时间。
电子产品也像食品一样,有个“保质期”,超期“服役”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拓展资料:
三包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的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不同电子产品的保质期都会有差异,但是同一类型的电子产品的保质期一般差别不大。由于电子产品的使用年限差异较大,例如大部分电风扇为16年;洗衣机为12年;电热水器为12年;家用电脑为6年;电冰箱为13年~15年;电视机为8年~10年。因此质保也会有所不同。但是电子产品的保质期一般最高不会超过3年。
拓展知识
一般产品如具有7日保障的换话,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如具有15日保障的换话,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7日与15日保障由于厂家不同因此选择7日或15日有所不同。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2018-07-04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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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实际作业中,若遇未在以上列表中,列出的物料,其保质期均暂定为1年。环境要求:电子元器件必须储存在清洁、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除另有规定外,仓库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温度:18~28℃;
2、相对湿度:20%~70%
二、电子厂的物料储存期限内容:
1、物料贮存周期要求;
2、贮存周期按零部件生产日期计算;
3、入仓产品标签上必须表明产品生产时间,任何人员发现超期产品需向仓管部门反应;
4、物料堆放必需符合公司相关物料管理条例,不得出现混料。需确保库区内温度、湿度符合相关规定,避免物料受热受潮;
5、需出仓、转仓的产品,必须进行贮存期检查,如发现超期立即进行处理;
6、仓管部门需每月对库存产品安排一次清查,可根据库存情况调节清查频次。
有关电子产品三包期限的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