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问题,请教。

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是乙、丙、丁,乙有一子戊。乙于8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遗有存款90万和遗嘱一份,遗嘱上书:“余之90万存款,二子一女,于吾驾鹤之后,各... 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分别是乙、丙、丁,乙有一子戊。乙于8月1日死亡。甲于8月2日死亡,遗有存款90万和遗嘱一份,遗嘱上书:“余之90万存款,二子一女,于吾驾鹤之后,各得一份。” 问:该遗产如何分割?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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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学南
2013-08-1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那学南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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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入法院工作,从事刑、民、商、执行、行政审判。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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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分割问题,请教。

回答你的提问:本案中乙没有继承权,乙有一子戊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

一,本案属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本案中,继承人乙于8月1日先于被继承人甲于8月2日死亡,继承人乙一子戊,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

1,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生效,继承人乙于8月1日死亡时,未取得遗嘱继承权,所以,继承人乙一子戊,不能行使代位继承权。

三,本案遗产90万存款应由丙、丁子女按遗嘱继承。

追问
由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所以,戊无代位继承权。那么甲遗嘱部分无效,即因遗嘱应由乙继承的30万为无处分遗产,回归于被继承人甲,此时这30万,适用于法定继承来处分,即由甲之子女乙,丙,丁按继承原则均分,每人继承10万,此时戊取得代位继承权,继承乙的份额10。所以,本案遗产由丙,丁各继承40万,戊代位继承10万元。
追答
1、没错你说的对!《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2,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乙、丙、丁

3,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乙有一子戊,行使代信继承权。

4。法定份额30W,乙、丙、戊各分得10W。OK了。
这是铁案了。
智安铌0eI
2020-12-04 · TA获得超过11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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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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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ren40
2013-08-18 · 超过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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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来,乙丙丁各30万,跟戊无关
追问
乙先于甲死亡,遗嘱部分无效,乙应继承的30万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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