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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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主动交代和如实坦白作了规定。从广义上讲,“主动交代”是“如实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两者的区别如下。
2、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时间节点有不同。主动交代,首先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而如实坦白的时间节点是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相对比可以发现,是否能够认定为主动交代,关键在于涉嫌违纪党员“坦白”的时间点是在有关组织“展开行动”之前还是之后
3、需区分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动机心态有不同。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党员,交代自己的违纪事实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组织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分。如实坦白的涉嫌违纪党员,一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忏悔诚意,是处于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出路。其交代是被动的,其接受组织处理仅是一种配合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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