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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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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1.德意志帝国的建立可先向学生介绍德意志一词和历史由来,扩展学生的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德意志”一词来源于古德语“diot”一词,意为“人民”,最早史见于公元8世纪,是指生活在法兰克王国东部的日尔曼部落所讲的方言。公元800年,法兰克王国在查理大帝统治时期达到鼎盛,成为查理曼大帝国。大帝国中有许多讲德语的日尔曼部落,这些日尔曼部落人所讲的方言被称为“德意志”。公元814年查理大帝去世,查理曼帝国随即分崩离析,在瓜分各种遗产的过程中,形成了东、西两个王国。这两个王国的政治分界线大致就与德语和法语之间的语言界限相当。讲法语的西法兰克王国后来演变成今天的法国,而讲德语的东法兰克王国的居民在此后的长期生活中也逐渐产生了一种“同属一国”的感觉,这时,“德意志”一词也就从一种语言的代名词发展为代指讲这一语言的人。当这些讲“德意志”语的部落后来建立了自己的王国时,他们不但用“德意志”来称呼自己的语言和人民,还用它来命名自己的国家。接着向学生讲授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的背景及建立经过。19世纪初的德意志仍然是一个政局四分五裂的国家,严重阻碍着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1890),德意志帝国宰相(1871~1890)。执政期间采取“铁血政策”,故又有铁血宰相之称。通过1864年普鲁士和奥地利联合对丹麦战争,1866年的普奥战争以及1970年的普法战争完成统一。1870年9月1日,双方在色当决战,法国战败。不久,南方诸邦同北德意志同盟合并。1871年初,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的凡尔赛宫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终于完成。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4月,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德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确立。2.《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俾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是一部反映荣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俗称的《俾斯麦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具体特点有哪些呢?(1)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2)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有哪些特点哪?(可让让学生阅读教材概括指出,借此培养学生的概括、归纳和阐释问题的能力。)由普鲁士在帝国中占统治地位,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以极大权力。皇帝和宰相都有哪些权力?皇帝是国家元首,是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宰相是内阁的首脑,由皇帝任命和免除,只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3)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上院)和帝国议会(下院)两院制议会行使。联邦参议会(上院)是最高权力机构,议长有帝国宰相担任,代表不经选举,有各邦君主和自由市任命的代表组成;有通过法律的权力。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帝国议会(下院)权力则较小,虽具有立法权,但通过的任何法案都必须经上院和皇帝批准才有效。部队任何行政具有监督权。这一规定说明了什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3.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影响从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所体现德国的政体来看是一种什么制度?(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建立了联邦制的君主立宪的代议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什么主要特点?可让学生在学习《德意志帝国宪法》后自己概括指出,借此培养学生的概括、归纳和阐释问题的能力。主要特点:第一,名义上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实质上是君主专政;第二,名义上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第三,宰相的职位在整个帝国机构中处于中轴地位。但皇权是至上的;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第四,宪法对公民权利只字未提,联邦参议会(上院)是最高权力机构,议长有帝国宰相担任,代表不经选举,有各邦君主和自由市任命的代表组成;有通过法律的权力。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德意志政治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和不彻底的代议制。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虽然规定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但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体现了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劳动大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容克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都没有受到根本触动,普鲁士的旧制度、尤其是军国主义传统被保留下来。这都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完成。德意志帝国的统治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和专制主义传统,甚至加强了普鲁士王国的军国主义色彩;强大的军事力量和高明的军事指挥在德意志统一中的突出作用,促使军国主义在德意志帝国社会中的影响日益深远,军人的地位至高无上,将军的地位高于政治家;德意志帝国对军人、对军队、对战争的崇拜,使德意志帝国成了欧洲最富有侵略性的国家,成为后来一战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以上是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局限性。但国家的统一和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帝制国家的建立毕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使帝国终于进入资本主义的门槛,使德国的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跻身到世界强国行列。最后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为依据,比较《德意志帝国宪法》君主立宪制与法国共和制的异同。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第一:德国名义上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实质上是君主专政;君主不经选举,实际上仍拥有许多权力,如最高行政权、军事统帅权、对外决策权等;第二,宰相的职位虽然巨大,但皇权是至上的;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第三,宪法对公民权利只字未提,议会虽具有立法权,但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联邦参议会(上院)是最高权力机构,议长有帝国宰相担任,代表不经选举,有各邦君主和自由市任命的代表组成;有通过法律的权力。帝国议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完全处于从属地位。德意志政治制度是一种不完整的和不彻底的代议制。法国共和制又称民主共和制:第一,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国家元首要经过选举产生,并不得终身任职,由参众两院选出,任期7年可连任;可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员;有缔结条约权和赦免权;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但必须得到参议院同意。第二,总统有解散众议院的权力,但必须得到参议院同意。第三,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众议权力大于参议院,地位优于参议院。众议议员由普选产生,参议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经的众议院有普选产生,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但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的法案,要受到总统和参议院的控制。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为此,宪法赋予议会两院重大的、传统的职权,包括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等多种权力。
201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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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评价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1、积极性:①宪法的颁布巩固了国家统一,将革命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②宪法的颁布使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标志着德国迈入资本主义时期,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在帝国政府的保护下,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宪法的颁布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2、局限性:①保留了很多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皇帝拥有极大的权力,议会无实权,广大民众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②保留了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最终导致德国引起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③阻碍了民主政治改革的彻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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