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代理制有哪些规定
展开全部
中国外贸 代理 制的规定: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委托协议是划分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未经委托人追认,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 (四)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 (五)争议的解决; (六)委托协议期限; (七)其他。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