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寄的快递今天还没有物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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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货但单号没有物流信息,原因及解决办法: 1、商家没有真正发货,只是在订单上点击发货,是虚假发货。
2、商家是真实发货了,货也被快递拿回快递公司了,但快递公司要在晚上才统一把所有的货进行收件扫描,再建立大包发往全国各地,所以在白天暂时查不到此单号的物流信息。
3、商家真实发货了,货也被快递拿回快递公司,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漏了对此单号对应的货进行收件扫描,没有扫描上传到网上,所以查看不到此单号的物流信息。
4、商家真实发货了,但此单号对应的货被快递弄丢了。
收取快递安全须知写收货地址时,不要把自己的详细住址写在上面,可选择留下楼栋号或者附近显眼标志物。也可将寄件地址写为单位地址,避免个人居住信息的泄露。弱势群体要注意安全:弱势群体如独居的老人、女士等,在接收快递时可以在楼下人多的地方接收,防止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接收快件时最好当场验货,建议贵重商品要当场开箱验货,尤其是“货到付款“的买家,要小心假快递员送包裹或送假货。接收快递时也要注意观察货物是否有异味、有异常。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2、商家是真实发货了,货也被快递拿回快递公司了,但快递公司要在晚上才统一把所有的货进行收件扫描,再建立大包发往全国各地,所以在白天暂时查不到此单号的物流信息。
3、商家真实发货了,货也被快递拿回快递公司,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漏了对此单号对应的货进行收件扫描,没有扫描上传到网上,所以查看不到此单号的物流信息。
4、商家真实发货了,但此单号对应的货被快递弄丢了。
收取快递安全须知写收货地址时,不要把自己的详细住址写在上面,可选择留下楼栋号或者附近显眼标志物。也可将寄件地址写为单位地址,避免个人居住信息的泄露。弱势群体要注意安全:弱势群体如独居的老人、女士等,在接收快递时可以在楼下人多的地方接收,防止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接收快件时最好当场验货,建议贵重商品要当场开箱验货,尤其是“货到付款“的买家,要小心假快递员送包裹或送假货。接收快递时也要注意观察货物是否有异味、有异常。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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