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投靠条件放宽
法律主观:
上海 投靠落户政策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的申请与审批 2、审批期限 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 3、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分(县)局,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并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终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各分(县)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4、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法律客观: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