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能对学生补课是有偿收费的情况的禁止,如果是无偿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义务教学补课,是允许的。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但只要是学校以自己名义组织、要求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无论补课是由学校还是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在校内还是校外进行,都构成学校组织、要求有偿补课。
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学校不组织或要求学生有偿补课,但只要学校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学生对学校的信任,不单独使用学校名义,而是变相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
无论是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或者是由校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补偿给学校,或者是学校并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参与补课的学生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的费用。
但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学生参与其补课收取费用,且校外培训机构采取与学校联合方式,就属于学校有偿补课。
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只要公办中小学将教育教学设施或者学生信息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即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会加重学生负担,不利于推进素质教育。
且校外培训机构总是收取费用的,为从根本上杜绝有偿补课,将该行为纳入有偿补课行为加以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扩展资料:
教育部下发的《严格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补课收费》采取了不同对待、分类管理、重点突出、集中管理的态度,对社会高度关注和补课收费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了治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并充分调查和借鉴国外经验,找出教师具体身份的行为限制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分界点。
不允许学校免费组织团体补习班,并在通知中确认并鼓励教师“为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解答问题。“课前、课后或休假当班”的志愿服务行为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多年来补救管理的困境。退休教师不再继续履行学校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属于“规管”的调整范围。
结合《规定》和《处理办法》,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和落实:
首先,那些决定通过补课获得补偿的学生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理。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条款的充分实施。
第二,对严重的补偿性行为要严格处理。《教师法》第8条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是教师的法定义务。
如果老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类或会谈后没有在课堂上讲课和收取学费,老师可能构成第三十七条法律,“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其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报复而不参与补偿性学生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应从重处罚。
第三,对补救行为的赔偿应以法律为依据,从宽处理,从严适度,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的方式,尤其要注意按照相应程序遵循《处理措施》,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2013-09-18
201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