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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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新旧准则的对比,如果能有旧准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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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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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改进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我国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
先出法,主要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这一决定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  关于存货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这一问题将由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予以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母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 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举例说明: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5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商誉 4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营业外收入20元
旧准则处理:投得多占得少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按期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万
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20.4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企业将一批闲置不用的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20%的股权。材料公允价值为l20万元,账面价值100万元。则投资成本=120+120x17%=140.4(万元),被投资企业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800万。
按新《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营业外收入20万
投资收益19.6万
旧准则处理:投得少占得多计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60万
贷:原材料1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万
资本公积 39.6万
3、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第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范围变化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固定资产的确认,只有两个特征,删除了单位价值较高的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 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4、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
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5、折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6、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 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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