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和理解
今年我上大一,老师让写谈论关于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宪法可以定人罪吗,这合理吗,反正就是有关于宪法的,我不知道怎么写,要写2000字,所以希望大家帮帮忙,以一个大一新生的口...
今年我上大一,老师让写谈论关于对宪法司法化的看法,宪法可以定人罪吗,这合理吗,反正就是有关于宪法的,我不知道怎么写,要写2000字,所以希望大家帮帮忙,以一个大一新生的口吻帮我写一篇,谢谢!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浅析宪法司法化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 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 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宪法本身的原因。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日本《和平宪法》第96条规定修宪必须得带参议院和众议院2∕3以上议员的认可,随后才可以进行公民投票,草案才能成为法律。可见其他诸国的宪法修改是一件神圣而困难的事情,条件非常之高,还要进行层层限制修改程序,相比而下,我国修宪门槛低也过于简单,这样就难免让我们置疑宪法规定的条文是否经过各层专家深思熟虑之后的结果。
其二:我国宪法堪称世界最多部,修改频率也令人吃惊。我国在60年之中,共有4部宪法,而且经过了6次修改,而美国从1775年至今二百多年来,宪法修正案只有26个,所以这样才说明了我国修改宪法太容易,这也会使我国在治国方针上很容易偏离了主导,也会大大削弱宪法的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
2、我国的危险审查制度未得到充分的完善。在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也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并且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也导致了违宪审查权虚置,另一方面,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所以违宪审查仍停留在宪法规定中,也同时在一步步制约着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3、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
4、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超然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则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5、我国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宪法发特别是1954年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影响。前苏联宪法有为政策服务、口号性强、适应性弱的严重意识形态化倾向,并且前苏联宪法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因此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无法开展。
虽然我国存在着很多制约宪法司法化的因素,但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所以把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我们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要大力宣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扬人民民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继续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而法院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宪法直接适用于公民权利侵害的案件;另一种情形则是指法院直接依据宪法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在当今世界,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据统计现今世界有104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遍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但在中国,宪法为什么无法进入法院?综合分析,分为两大原因:一为直接原因,二为深层原因。
一、 直接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和1986年下达了两个批复,其一是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当时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因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另一个是1986年10月28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文件”,其中并不包括是否可以用宪法。所以这两则批复对中国法官不直接引用宪法做判案做判案根据客观上产生误导作用,也成为了后来法院在审判中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根据”。
二、 深层原因,宪法不直接使用的深层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宪法本身的原因。宪法内容过于粗糙后者说是不太适应现代社会,粗糙包括修宪的容易性与频率性。
其一:在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日本《和平宪法》第96条规定修宪必须得带参议院和众议院2∕3以上议员的认可,随后才可以进行公民投票,草案才能成为法律。可见其他诸国的宪法修改是一件神圣而困难的事情,条件非常之高,还要进行层层限制修改程序,相比而下,我国修宪门槛低也过于简单,这样就难免让我们置疑宪法规定的条文是否经过各层专家深思熟虑之后的结果。
其二:我国宪法堪称世界最多部,修改频率也令人吃惊。我国在60年之中,共有4部宪法,而且经过了6次修改,而美国从1775年至今二百多年来,宪法修正案只有26个,所以这样才说明了我国修改宪法太容易,这也会使我国在治国方针上很容易偏离了主导,也会大大削弱宪法的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
2、我国的危险审查制度未得到充分的完善。在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也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并且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也导致了违宪审查权虚置,另一方面,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所以违宪审查仍停留在宪法规定中,也同时在一步步制约着宪法司法化的进程。
3、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
4、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超然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则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5、我国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宪法发特别是1954年宪法深受前苏联宪法影响。前苏联宪法有为政策服务、口号性强、适应性弱的严重意识形态化倾向,并且前苏联宪法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因此深受前苏联宪法模式的中国宪法司法化无法开展。
虽然我国存在着很多制约宪法司法化的因素,但是由于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所以把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我们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要大力宣传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发扬人民民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继续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推荐于2018-04-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这个问题由我来答,先列一个题纲:
前言: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所以把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宪法的意义。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2、所谓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很难找出因违反宪法而直接定罪量刑的案例(齐玉苓案除外)。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3、原因:第一,体制问题,我国最高法院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第二,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第三,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独立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4、解决途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
为进一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前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特别是与各国在经济贸易的密切联系,需继续加强相关立法,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以上是基本概况,应该通俗易懂,你是大一学生,可参考具体宪法内容,予以增删。特别是查一下山东省齐玉苓案,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和阐述。
希望能帮到你。
前言: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宪法使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所以把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1、宪法的意义。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2、所谓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很难找出因违反宪法而直接定罪量刑的案例(齐玉苓案除外)。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3、原因:第一,体制问题,我国最高法院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第二,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第三,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独立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4、解决途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宣传和学习宪法,使宪法观念和基本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
为进一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前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特别是与各国在经济贸易的密切联系,需继续加强相关立法,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要使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以上是基本概况,应该通俗易懂,你是大一学生,可参考具体宪法内容,予以增删。特别是查一下山东省齐玉苓案,结合案例进行说明和阐述。
希望能帮到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自2001年山东齐玉苓案直接适用宪法以来,围绕“宪法司法化”的话语,学者们已经从司法判断和违宪审查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基本的概念分歧,有人使用的“宪法司法化” 是指将宪法作为法律渊源并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款的“法律适用”或“司法判断” (judicial judgment),而有人所讲的“宪法司法化”是指由法院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违宪审查” (constitutional review)。[1] 对于前者(像齐玉苓案那样宪法在普通诉讼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由于它与宪法针对公权力而不适用私人关系的传统宪法学理论不相符,有些学者担心这种“宪法私法化”会导致国家力量过分干预私人生活,未必是福音。 对于后者(由法院实施违宪审查),另有一些学者则质疑它违反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体。 这两种“宪法司法化”都颇受争议,由此我国宪法司法化的www.xiangshui88.com 讨论似乎陷入了困境,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也好像刚刚开始就已经结束。难道宪法司法化在中国不可行?其实,还有第三种宪法司法化,它一直被人们所忽视,那就是“合宪解释”,笔者以为或许这种宪法司法化可以开创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新局面。
一、合宪解释是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
“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解释法律。正如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学者所言:“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解释。所谓解释,就是阐明法律的意义,作为适用于具体事件的一个步骤。法律何以需要解释?主要原因不外有二:(1)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规定,虽然以规律社会实际生活为目的,可是当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该事件究竟与何种法律规定相当,而应受其适用,并非当然都是明显的,适用法律的机关首先要探求法律的义蕴,剖析各种法律原则相互间之关系,藉以了解其适用之范围,然后才能作一正确的判断。基此意义,则解释法律实在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审判机关或执行法律机关欲确定某一抽象法律,应适用某一事件,自然非经过这一过程不可。(2)因为法律是一般的原则,其内容常属固定,在成文法,更须赖正式的文书而为表现,为求明白易晓,所用文字,亦力求简洁,所以很难将各种复杂情况赅括无遗,而社会生活事实,又是变化万千,无从逆料,欲以固定的法则,和有限的法文,来适应变异无穷的事实,当然不免挂漏万,我们适用法律或研究法律,惟有善用推理的方法,才能阐明法律的涵义,因此解释无论在实务及学理上均居于重要地位。” 近些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认识到法院解释法律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
既然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法律?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六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 其中,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合宪解释,是指以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来解释法律条文。……如果一个条文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时,应当采用合于宪法精神的解释。” 也就是说,“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当文义容许多种解释时,而使用历史、体系、目的等观点仍无法作出一个无可置疑的选择时,以最符合宪法精神者为优先”。[10]
显而易见,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可以说,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是法院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由此,宪法也应通过合宪解释的方式在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适用(固然这种适用是间接适用),合宪解释也就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通过合宪解释的路径使宪法在司法中得到适用,实现我国宪法的初步司法化,在当前是完全切实可行的。这种合宪解释型的宪法司法化与许多学者建议改变现行体制的宪法司法化主张不同,它不要求改变现行体制,而且不与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相抵触,甚至它是实施现行宪法、维护现行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第3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因此,我们可以说,合宪解释不仅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的自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它更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好路径。
其实,德国的所谓“第三人效力理论”,特别是其中的“间接效力说”,主张将宪法的精神“放射”到民法规范之中去,即通过依照宪法解释私法的方式而间接适用宪法,与本文所说的“合宪解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11] 只不过它是在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来阐述的。而且,这一理论只解决了在民事诉讼中私人间纠纷的宪法适用问题,无法回答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应否适用宪法的问题。有鉴于此,加上在我们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未被普遍接受,我们与其借用德国的“第三人间接效力理论”,还不如运用“合宪解释理论”来回答宪法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这样更为简单更为直接,更能为人们所接受,也更容易操作。可以说,“合宪解释理论”是目前在理www.flm8.com 论上回答我国宪法司法化路径问题的最佳选择,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宪法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接适用)的最佳路径。
然而,在过去乃至现在,合宪解释在我国还没有受到重视,甚至完全被忽视。例如,对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4年印发一个“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2] 对照前面所述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以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等学术界公认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显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够全面,特别是没有提及合宪解释这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这是一大遗憾。这既有悖于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也违背宪法是最高法的精神以及我国宪法有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必须尽快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
一、合宪解释是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
“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解释法律。正如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学者所言:“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解释。所谓解释,就是阐明法律的意义,作为适用于具体事件的一个步骤。法律何以需要解释?主要原因不外有二:(1)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规定,虽然以规律社会实际生活为目的,可是当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该事件究竟与何种法律规定相当,而应受其适用,并非当然都是明显的,适用法律的机关首先要探求法律的义蕴,剖析各种法律原则相互间之关系,藉以了解其适用之范围,然后才能作一正确的判断。基此意义,则解释法律实在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审判机关或执行法律机关欲确定某一抽象法律,应适用某一事件,自然非经过这一过程不可。(2)因为法律是一般的原则,其内容常属固定,在成文法,更须赖正式的文书而为表现,为求明白易晓,所用文字,亦力求简洁,所以很难将各种复杂情况赅括无遗,而社会生活事实,又是变化万千,无从逆料,欲以固定的法则,和有限的法文,来适应变异无穷的事实,当然不免挂漏万,我们适用法律或研究法律,惟有善用推理的方法,才能阐明法律的涵义,因此解释无论在实务及学理上均居于重要地位。” 近些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认识到法院解释法律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法律解释的过程。
既然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法律?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六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 其中,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合宪解释,是指以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来解释法律条文。……如果一个条文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时,应当采用合于宪法精神的解释。” 也就是说,“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 “当文义容许多种解释时,而使用历史、体系、目的等观点仍无法作出一个无可置疑的选择时,以最符合宪法精神者为优先”。[10]
显而易见,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可以说,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解释,是法院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由此,宪法也应通过合宪解释的方式在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适用(固然这种适用是间接适用),合宪解释也就应当成为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基本方式和路径。
通过合宪解释的路径使宪法在司法中得到适用,实现我国宪法的初步司法化,在当前是完全切实可行的。这种合宪解释型的宪法司法化与许多学者建议改变现行体制的宪法司法化主张不同,它不要求改变现行体制,而且不与我国现行宪法制度相抵触,甚至它是实施现行宪法、维护现行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第3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因此,我们可以说,合宪解释不仅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的自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它更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佳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好路径。
其实,德国的所谓“第三人效力理论”,特别是其中的“间接效力说”,主张将宪法的精神“放射”到民法规范之中去,即通过依照宪法解释私法的方式而间接适用宪法,与本文所说的“合宪解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11] 只不过它是在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来阐述的。而且,这一理论只解决了在民事诉讼中私人间纠纷的宪法适用问题,无法回答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应否适用宪法的问题。有鉴于此,加上在我们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未被普遍接受,我们与其借用德国的“第三人间接效力理论”,还不如运用“合宪解释理论”来回答宪法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问题,这样更为简单更为直接,更能为人们所接受,也更容易操作。可以说,“合宪解释理论”是目前在理www.flm8.com 论上回答我国宪法司法化路径问题的最佳选择,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宪法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接适用)的最佳路径。
然而,在过去乃至现在,合宪解释在我国还没有受到重视,甚至完全被忽视。例如,对于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04年印发一个“座谈会纪要”,其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2] 对照前面所述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以及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等学术界公认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显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够全面,特别是没有提及合宪解释这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这是一大遗憾。这既有悖于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也违背宪法是最高法的精神以及我国宪法有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的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必须尽快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
追问
太深奥了 我刚开学一个礼拜的大学生 怎么写的出来
追答
那你们的老师不是无理取闹?刚刚入学,就要你们写这个大的题目。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