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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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通常来说是指获取某种利益的可能或资格,比如你拥有被选举权,你即可能被选举为人民代表、政府官员;你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你即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从这些活动中获取某种可能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内容庞杂,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只可能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作出规定。所以,宪法中所规定的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区别于其他一般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这种基本权利通常是不能放弃和转让的,而其他的一般权利则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或放弃或转让。比如继承权,公民就可以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如果父母先于子女死亡,那么,父母的继承权可以转让给子女,即作为孙子女可从祖父母那里继承遗产。而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则通常不能进行这样的转让。因为如果人民群众不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则国家就丧失了民主国家的性质。例如,公民不享有平等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那么,人民群众在这样的国家里肯定是不能当家作主的。所以,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对人民群众还是对国家都是很重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和一国人权的状况,综合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地位。
二是这种基本权利与一般权利是母权利与子权利的关系,或者说,一般权利来源于基本权利。作为母权利的基本权利派生出其他权利,基本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构成其他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比如说,宪法所确认的财产权这项基本权利,为民法中规定的债权、继承权等一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并且,其他法律应该是尽可能地保护和扩大这些基本权利,而不是去取消它,也不是去限制它。
其一,法律上的平等权。法律上的平等权在我国宪法条文中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凡我国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凡我国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凡我国公民都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是结果的平等,更多的是强调前提平等,即给予法定条件下同等的人以同等的对待,不同等的人以不同等的对待,使他们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因他们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个人能力之外的因素而区别对待。
其二,政治权利与自由。政治权利与自由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保障。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与自由。其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有必然联系,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是人民群众内心意愿的表达形式,只是表达意愿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所以,通常也将它们统称为言论自由,即广义上的言论自由,因而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至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更是民主国家必然演绎出来的民主权利。现代民主国家都认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它们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与自由,尤其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因此,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这些权利也毫无疑问地成为人民群众在政治社会中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其三,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自由权利。从法律上讲,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公民有人身自主权,不受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二是公民有居住行动的自由权;三是公民有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自由发展的重要保证,公民只有享有人身自由,才可以自由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去,并充分地享受其他权利与自由。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就要受到限制。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不受侵犯等权利。其中人格尊严就是要求把人当人,尊重人的存在。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也是公民获得安全感的港湾。西方国家有一句古老的谚语:“一个人的住宅就是一座城堡”,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从而使公民拥有一份安宁的生活。
通信是公民进行社会交往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保护通信自由主要是保护公民运用这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不受非法干扰,通信中相关的秘密不受非法侵害。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通信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在法律上有两重涵义:一是公民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二是信教公民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不受非法干预。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一是因为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和情感范畴,决不能用外在的强制手段予以压制;二是因为宗教本身是一种社会规范,同法律、道德一起能共同承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三是因为现代宗教不再是人们的精神鸦片,更多了人文关怀,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追求。故此,我国宪法将人身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都视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其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人权在现代社会法律中的扩展和体现,通常称之为“社会权”,它指的是公民在物质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能得以满足的权利。它强调的是国家有义务给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完善的。在我国,一般认为其包括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我国宪法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作为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表明了国家为人民谋福利的努力方向。
现行宪法除了规定以上几类基本权利之外,还对一些特殊主体的权利作了特别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妇女、儿童、老人、退休人员、军烈属、华侨、归侨和侨眷等。2004年的宪法修订活动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依据更趋完善。因为人权就是人之为人应该起码具备的权利,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围绕人权的完善而展开的。只不过是基本权利具体明确到了某几类权利,而人权则具有总括性、导向性的特点。总而言之,对基本权利的法律确认,将使人民群众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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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1.公民的平等权。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依据宪法,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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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拒缴水电附加费
城市建设附加费(0.014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7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83元),哪个广东省居民知道自己缴纳的电费里包含了这几项?小数怕长算,据新华社统计,全国类似的电费附加每年价值270亿元。而且最早的地方附加费收取可以上溯到1963年。
11月15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也明确,只要在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之外的,老百姓有权拒绝缴纳。如果按此规定,上述“城市建设附加费”便不该交。
新权利来了,但人们不免犯嘀咕:如果政府不主动取消,老百姓敢不交电费吗?因为两者捆绑在一起,如何做到只交电费不交不合理的附加费呢?如果连电费也不交,“电老虎”会不会拉闸断电呢?政府有了好政策,却把球踢给没有执行能力的百姓,善政便难以彰显。
沪港股票可互购
11月17日,一声锣响,千呼万唤的沪港通终于开市。你只要在大陆拥有50万元股票与现金的股市户口便可以买卖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目前刚刚开通的沪港通还处于试水阶段,容量不大,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虽然事先有关方面不厌其烦地告诫大陆股民,港股的T+0无升降限制的规则蕴含的风险,但实际中的火爆仍没有出现,截至11月28日,沪港通显示出不愠不火的态势,沪股通使用额度经常在20%左右。
房贷认贷不认房
正当房地产冷冬逐步展现之时,央行在9月29日下发新的住房金融服务通知,通知中对掐死了3年多的房地产贷款政策松绑。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30%,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0.7倍;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计算。这便是俗称的“房贷认贷不认房”。
新政促进房地产交易是毫无疑问的,广州市楼市便在10月份环比增长13%。只是政策发酵仍然在持续中,百姓普遍处于观望状态,期待更大力度的政策松绑。
父母姓外可选其他姓氏
姓氏是代表一个人家族传承最重要的标识,但现在“姓”除了随父就是随母,还能随别人。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改姓理由有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另外为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文化传统和习俗习惯改姓。新权利给你了,用不用倒是应该慎重决定的事。
最高检首次明确举报人具体权利
10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c”、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除了更新了举报方式之外,案件奖金也提高到25万元。
各层级老虎纷纷落马,最高检的新政进一步让那些贪腐“大鳄”彻夜难眠,但在中国永远都不缺好政策,缺的是如何把它落实,切实方便、保护、彰显举报人的权利。
App Store新增银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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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苹果而言,这是它必须要面对的大环境挑战,正如其高管对此变化所言:“就App下载量而言,中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河南统一登记居民户口
11月12日,河南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这次户口制度破冰,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里程碑,但迁移定居的自由,必然与相应权利挂钩。河南省方面明确表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居民在某地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当地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浙沪高考改革
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每门满分150分,语文、数学每年考一次;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仅浙江)等科目,选择三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加上外语,四门科目一年考两次;高中取消文理分科等的高考新政将于2017年在浙江、上海推行。两省市的高考改革方案有以下共同点:取消文理分科,实行“3+3”政策,政治也成为选修科目;高校招生考核重视综合化评测,高中学生综合表现也成为选择标准,高考录取不再是“一考定终身”。
高考改革千呼万唤始出来,相比高考取消外语的风声,两省市的外语考试地位不变,更增加一次考试机会,也舒缓了考生的紧张情绪,总体起到了减压的作用。
网购有了后悔权
七日无理由退货过去只是部分网购商家招揽生意的手段,但从今年3月15日起,这就成为了网购商品的标配,甭管什么原因,消费者不想要就不要了。但这项规定引发的争议也不小,后悔权会不会被消费者滥用?“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规定过于模糊,很容易引起分歧。“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怎么算?这个“七日内”到底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许多具体约束都要在具体实践中慢慢磨合。
“驰名商标”不许蒙人
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颁行,它的主要特点是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从此,“驰名商标”字样将被禁止出现在各类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除了这个离消费者权益最近的条款,新《商标法》还明确了多项维护权利的条款,如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对商标侵权的处罚提高至营业额的5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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