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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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处于秘密状态下,才能体现其经济价值,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种秘密的信息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秘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这就排除了那些可以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为不特定的公众所了解的信息。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希望、不愿意这种信息泄露,而采取了一定的方法维持其保密状态。法律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并不苛刻,只要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可。 第二, 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通过持有并使用这种信息,权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尤其为竞争对手所不知,企业还可能获得一种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其具有一定表现形态,如说明书、图纸、档案等。 第三, 独特性。这是商业秘密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独特性也可称为新颖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易得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其内容不是显而易见的,才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一项信息的难知性极低,内容又是大多数人通过观察、联想等方法,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即可获得,那么它的所谓价值性、秘密性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才获得的,这样的信息才有保护的价值。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劳动获得的、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信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和鼓励。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企业的这份客户名单显然为公众所不知悉,否则甲公司就不会想方设法从权利人那里窃出了,而且权利人也对该名单采取了诸如专人保管、经批准使用等保密措施,因此具有秘密性。该名单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方便,也使企业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具有价值性。另外,该名单的获得,是企业通过对一些客户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积累筛选、加工整理、总结归纳而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由于每个企业在各自经营范围、规模、特点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其业务对象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的客户名单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客户名单应当是企业特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正当收益,而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侵害企业这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第三人明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你公司职工擅自复制该客户名单,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明知该客户名单为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还“高价买走”,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你公司可以以复制客户名单的职工和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你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等都可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 【关于文章及付酬的声明】 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 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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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礼品公司认为张某等人利用其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私自成立了b礼品公司,且使用a礼品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价格情报,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于是,a礼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礼品公司及张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读者提问:客户名单也属于商业秘密吗?从哪些方面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律师解答:首先,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其次,单独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再次,客户名单应当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第四,客户名单应当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最后,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要权衡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通过经营者采取一定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其秘密性。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保密条款,而且a礼品公司没有能够举证证明客户名单和经销产品具备商业秘密的特性,所以法院认定a礼品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和经销产品不构成商业秘密。基于劳动合同观察整个案情,b礼品公司和张某没有侵犯a礼品公司的权利。保密条款也是一枚“硬币”:一方面它为先进技术的传播设置了法律障碍,延缓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保密条款的设置鼓励了权利人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以创新为主要推动力的社会高速发展。《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达成保密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具体事项,如:保密的具体对象,但可以不涉及具体实质内容;保密期限,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使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具体业务范围和具体权限。把分散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行聚合和细化,使其变成带有限制性、系统性的商业秘密,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欢迎与globrand(全球品牌网)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礼赢天下》杂志简介-----礼品经销商的生意圈《礼赢天下》是礼品行业最早的、发行量最大的、依靠庞大的经销商数据库投递最为精准的行业刊物,她是以礼品经销商为服务主体,关注经销商的生意和生活,经过两年发展,刊物已经成功打造了国内最大的礼品经销商圈子。现已成为行业内传阅率最高的渠道杂志和礼品经销商选择产品、了解行业以及提升管理、员工培训的教材。)进入《礼赢天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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