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负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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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有一个亲戚,他是山区的赤脚医生,就是既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的那种。请他看病的人还真不少,可是最近却遇到了麻烦事。一个平时没人管的重病老太婆到他家看病,看着她病很厉害,他本来不想给看,但是老太婆说没事,就是死了也不怪他。于是他就给她打针,结果针还没打完,人就死了。老太婆的儿女们说是我亲戚弄死的,一开始要求赔偿40万,考虑到他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又没有执照,经过协商,由我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请问: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我亲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亲戚有没有胜诉的把握?您觉得如何处理会更妥当一些?急切的等待您的答复!谢谢!答:因为你的亲戚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因此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现在你的亲戚不仅非法行医,而且还造成了病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 1987 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虽然病人说死了也不怪他,但我国法律是不充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果认为自己看不了,可以让其转院,绝不可以乱诊断和用药。因此,对老太婆的死,你的亲戚负有完全的责任,打官司你亲戚肯定会输。现在协商由你亲戚赔偿4.5万给死者家属是没有问题的。(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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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按法律规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指的注意的是,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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