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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5,广宏公司派业务员刘华到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购进废铁刚日10月28日,刘华向广宏公司称:其在哈国与一家公司谈成一笔业务,货款须等对方将货物装上铁路车皮,... 2010年10月15,广宏公司派业务员刘华到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购进废铁刚日10月28日,刘华向广宏公司称:其在哈国与一家公司谈成一笔业务,货款须等对方将货物装上铁路车皮,病提相关铁路手续后再付款,但对方要求必须有资金在账户上作为保证。为此,刘华要求广宏公司给其指定账户汇款100万元,11月1日,广宏公司按刘华要求给其汇款人民币100万元。
随后,刘华又称该国外客户要求其先支付铁路车皮费,鉴于刘华一再催促公司继续会狂,广宏公司担心有风险,逐于11月8日要求刘华将公司货款立即汇回国内,奇效该笔生意,但刘华却一种种理由拒绝将公司的货款汇回公司。后经公司多次催要,2010年11月15日,刘华给公司账户汇会20万元,公司随后继续催要余额,但至2011年3余额1日未返还分文,且一直无法联络,其国内住房也卖给他人。公司逐于3月20日报案。
经查,刘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2010年11月20日将100万元货款转回境内,其中30万元与11月25归还个人赌债,其中40万元与11月30日以名义购买住房一套,10万元与2010年12月挥霍。 问: 本案涉嫌何种犯罪? 为什么 2.就本案而言,可从哪些方面开展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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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enwood23
2013-10-16 · TA获得超过27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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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或者诈骗,这个要看刘华到案后,才能实际判断
如果生意确实存在,刘华只是代为保管货款后见财起意,那就是职务侵占
如果是原来就已经计划好了,那就构成诈骗
至于侦查,那个是公安的事情了
你们就是配合了
如果你是公安人员,就要从这单业务的对方公司和刘华指定账户入手,如果对方从来没有提出上述要求,那么就是诈骗无疑,如果提出了这个要求,刘华却未按要求交纳货款而且将之占为己有,就是职务侵占
菅晓军
2013-10-16 · TA获得超过31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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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
二、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公司不要乱取证。
追问
可从哪些方面开展侦查取证?
追答
已经说过了,请公安机关介入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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