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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7-12-24]
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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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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