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的来源
“普遍服务”这个术语最早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在1907年提出,当时他提出了公司的口号:“Onenetwork(一个网络),Onepolicy(一个政策),Universal service(普遍服务)”。这是电信行业第一次出现Universal service的提法。但当时的普遍服务概念绝不是为了解决美国电信业的普遍服务问题,而恰恰是为了掩饰AT&T的垄断经营。
1934年的美国电信法承认了AT&T对电信业的垄断,虽然提出了普遍服务的概念,但没有对它确切地定义,其具体内容留给FCC和AT&T去磋商解决。在AT&T垄断时期,为了提供普遍服务,AT&T采用了大规模的交叉补贴来提供资金,包括长话补贴市话,国际电话补贴国内电话,低成本地区补贴高成本地区,办公用户补贴居民用户等。
AT&T在1984年解体后,长途和本地业务的分离使美国的长途电话市场完全放开,而本地业务在没有长途电话补贴的情况下,出现巨额亏损。因此,FCC进行了接入费改革,规定所有的长途电话公司都应向电信管制部门缴纳接入费,再由电信管制部门将资金补贴给本地电话公司。接入费包括长途电话接入本地网的接入成本,将以前AT&T企业内部的“暗补”变为由电信管制部门监管的电信公司之间的“明补”。FCC以接入费为资金来源,建立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对高成本地区的本地电话公司进行额外的补贴。
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出台,FCC在1997年5月宣布了普遍服务新法令。其中规定任何一个合格的能提供普遍服务的公司,包括无线业务提供者,不论他们使用的技术如何,只要提供政府规定的普遍服务项目,就都有资格接收普遍服务的补贴。FCC为此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普遍服务基金管理部门(USAC)。负责从所有的电信服务公司,以业务收入为基数征收普遍服务基金,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信公司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