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会计准则应该怎么理解?(第14号收入 的第17 18条解释) 30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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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比如说一件商品现价1万,约定两年后付款,付1万5,那么就可以视为实质上是一种融资,那5000相当于是利息。只能按现价1万确认收入,5000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二、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比如说支付的是股票,就按照股票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里所说的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指的就是不是股票本身价格的变动,这种情况应该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也就是股票价格的波动是不计入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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