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属于证据里面的书证,无证,还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里面考的单选题,如果犯罪分子把犯罪过程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那么该微博如果被当作证据,属于证据里面的哪种类型?证据类型有哪些,有什么区别呢?...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里面考的单选题,如果犯罪分子把犯罪过程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那么该微博如果被当作证据,属于证据里面的哪种类型?证据类型有哪些,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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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属于证据里面的书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等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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