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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没有会计证是违法的。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出纳的工作内容如下:
1、货币资金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严格按规定收付款项,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2、往来结算。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
3、工资结算。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负责工资核算,提供工资数据。按照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工资的领取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有关工资总额报表。
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出纳的工作内容如下:
1、货币资金核算。办理现金收付,严格按规定收付款项,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2、往来结算。办理往来结算,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
3、工资结算。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负责工资核算,提供工资数据。按照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工资的领取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有关工资总额报表。
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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