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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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Ⅱ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Ⅱ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到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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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鹏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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