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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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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