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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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的该条规定明确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规定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土地用途管制,是世界上一些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采用的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称之为“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瑞典称“土地使用管制”;英国称“土地规划许可制”;法国、韩国则称“建设开发许可制”。我国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首次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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