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53条迟延履行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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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2023-03-24 · TA获得超过350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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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53条迟延履行金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合同迟延履行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给付迟延: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庇给付 履行标的有缺陷。
4、加害给付: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问题。诉讼费用不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理由是: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来讲,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如预交案件受理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及上诉人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对方当事人并未因此受益。另外,在不同案件中诉讼费用是不同的,有些案件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有些案件的鉴定费是被告申请和支付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没有依据。加倍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已体现了对迟延履行的惩罚和对债权人的补偿,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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