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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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 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 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 监护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3.3 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6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7 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7.2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动火证》的管理
7.1 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 《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7.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7.6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8 考核
8.1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8.2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9 禁火区分类
9.1 特殊禁火区
9.1.1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2 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1.3 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9.1.4 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9.1.5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9.1.6 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9.1.7 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8 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1.9 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2 一级禁火区
9.2.1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9.2.2 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3 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9.2.4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9.2.5 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9.2.6 厂区电缆桥架。
9.2.7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8 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9.3 二级禁火区
9.3.1 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区域。
9.3.2 公司的分析化验室及环氧乙烷事业部办公楼及周边区域。
10 附则
10.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1.14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4.1.16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4.1.17 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 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3 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 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 监护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3.3 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 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6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7 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7.2 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动火证》的管理
7.1 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 《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7.5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7.6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8 考核
8.1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8.2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9 禁火区分类
9.1 特殊禁火区
9.1.1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2 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1.3 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9.1.4 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9.1.5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9.1.6 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9.1.7 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9.1.8 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1.9 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9.2 一级禁火区
9.2.1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9.2.2 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3 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9.2.4 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9.2.5 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9.2.6 厂区电缆桥架。
9.2.7 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9.2.8 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9.3 二级禁火区
9.3.1 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区域。
9.3.2 公司的分析化验室及环氧乙烷事业部办公楼及周边区域。
10 附则
10.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10.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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