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足额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
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有关于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此规定的做法却不尽相同。如北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或没有按照规定险种办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了全部险种,即使缴纳基数有差额,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但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全文:)第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其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未缴或未按照本人工资缴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到劳动局的社保稽查科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该情形下补缴,用人单位一般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对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在北京实践操作中,每年会公布申报补缴基数差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申报补缴差额的,有可能对相应期限内的补缴不予处理。因此,曾素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用人单位未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北京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现金赔偿。或如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损失。)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没有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办理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缴纳,因此,如果确需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维权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曾素贞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我国有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社保缴纳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即应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因此,无论是依据“未缴纳”还是依据“未足额缴纳”,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会议纪要》将第38条规定理解为只有未缴纳或未按北京市规定险种缴纳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其在事实上对该法律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而该限制无疑对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会议纪要》并非立法解释,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因此,曾律师认为不应当依据这样一份文件来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