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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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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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机动车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涉及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下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未涉及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和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恢复交通,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也可以当场调解。对涉及人伤和财损需要勘验的,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会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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