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分手怎么处理
展开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正常情况下,小张和小刘两人应一人抚养一个,男孩处于哺乳期,一般由女方抚养;大一点的女儿,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要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按个人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两个的不超过收入的50%;如果发生重大费用及教育费等,待产生后再行主张。
未婚生子,在现如今的社会非常的多见,一部分人是因为有超前的看法,认为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无关乎是否需要结婚,而另一部分则是因为年少无知的冲动。总而严重没有结婚就生育孩子,本身是不合法的,但是双方依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正常情况下,小张和小刘两人应一人抚养一个,男孩处于哺乳期,一般由女方抚养;大一点的女儿,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要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谁来承担,如何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按个人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两个的不超过收入的50%;如果发生重大费用及教育费等,待产生后再行主张。
未婚生子,在现如今的社会非常的多见,一部分人是因为有超前的看法,认为孩子是爱情的结晶,无关乎是否需要结婚,而另一部分则是因为年少无知的冲动。总而严重没有结婚就生育孩子,本身是不合法的,但是双方依然拥有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