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与直销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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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于:
1、起点定位不一样。直销是以产品为导向,始终把产品销售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传销则更加注重洗脑过程,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首位;
2、管理方式不一样。直销企业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系统培训。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的培训只负责洗脑,制造能赚大钱的假象,误导加入者;
3、入门要求不一样。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过多的要求,也不会让新人缴纳入门费。而在传销活动中,强调首先要成为会员,并且将高额的入门费和高价产品作为入门的必备条件;
4、目的不一样。直销的根本目的是拥有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让消费者相信,并且自愿消费这些产品。而传销的终极目的是一味灌输错误的理念;
5、工作模式不同。直销从业人员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而传销从业人员则总是围绕发展下线,拉取人头去开展工作;
6、售后态度不一样。直销公司会给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而传销组织就不一样,不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和退换货的机会。
一、集体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1、起点定位不一样。直销是以产品为导向,始终把产品销售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传销则更加注重洗脑过程,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首位;
2、管理方式不一样。直销企业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系统培训。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的培训只负责洗脑,制造能赚大钱的假象,误导加入者;
3、入门要求不一样。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过多的要求,也不会让新人缴纳入门费。而在传销活动中,强调首先要成为会员,并且将高额的入门费和高价产品作为入门的必备条件;
4、目的不一样。直销的根本目的是拥有越来越多的忠诚客户群体,让消费者相信,并且自愿消费这些产品。而传销的终极目的是一味灌输错误的理念;
5、工作模式不同。直销从业人员在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而传销从业人员则总是围绕发展下线,拉取人头去开展工作;
6、售后态度不一样。直销公司会给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而传销组织就不一样,不会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和退换货的机会。
一、集体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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