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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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我国从2015年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原来分布在土地、房管、水利、农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由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统一登记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国家级规范文件,各省市也相继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指导本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全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步入正轨。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我国从2015年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原来分布在土地、房管、水利、农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由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统一登记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国家级规范文件,各省市也相继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指导本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全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经步入正轨。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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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一般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凡是能够自由交易并须通过登记物权才发生变动的,都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对象。具体来说,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对象主要包含下列几种情况:1、土地。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成为交易对象。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对象。然而,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37条、46条及《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得为转让、抵押,其方式主要为买卖、设定抵押权或其他合法方式。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得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的房屋自得随同移转。2、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1、36、37、38条及《担保法》34条等可知,我国房屋得为自由转让、设定抵押。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但由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登记部门的登记,因此不得使用善意取得。另外,因为我国目前登记不完善,农村一些房屋并没有登记,因此,这些房屋自是无法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3、林木。依据我国《森林法》15条《担保法》34条、42条规定,林木可自由转让、设定抵押。故可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对象。
参考资料: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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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个别性,也称独特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而且增值; 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经济供给有弹性。
拓展资料:
不动产是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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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动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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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里的不动产,是指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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