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实施是2008年1月1日生效,那之前的合同也可以按照这个来实施吗?
请问:我从05年开始上班到08年8月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照新的劳动法规定补偿办法:满1年补一个月工资,新的劳动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那么05-08年1月1...
请问:我从05年开始上班到08年8月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照新的劳动法规定补偿办法:满1年补一个月工资,新的劳动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那么05-08年1月1日之前,这段时间能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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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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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是你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老板炒鱿鱼;
如果是前者那么你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那段时间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后者,那么可以从2005年开始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前者那么你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后那段时间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后者,那么可以从2005年开始计算你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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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合同自然终止,单位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若是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你的,则要支付你05年开始上班到08年8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还需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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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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