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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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

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扩展资料:

从实质上来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意志性。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法律关系向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意识。在此意义上看,破坏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意志表示。例如,刑事法律关系则往往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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