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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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是银行应交易一方的要求,承诺在申请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承担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书面承诺保证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当担保申请人未能支付债务按照签署担保受益人的主要融资合同时,银行将代为偿还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有哪些
债务一般担保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债务特别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企业间有哪些融资方式
企业间有以下融资方式:
1、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
2、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具体目的;
4、自然人替身模式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然后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为个人向贷款人提供连带担保,或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个人不能还款的,贷款人应当追索个人借款人,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5、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与银行贷款相结合,拟出借资金方实际上并未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将存单作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特别担保和一般担保区别有哪些
债务一般担保
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
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的弱点,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债务特别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企业间有哪些融资方式
企业间有以下融资方式:
1、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
2、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具体目的;
4、自然人替身模式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贷款人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然后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为个人向贷款人提供连带担保,或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个人不能还款的,贷款人应当追索个人借款人,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5、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与银行贷款相结合,拟出借资金方实际上并未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将存单作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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