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8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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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8大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 (U)。
(1)居住用地(R)是指住宅和服务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即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即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包括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体育(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社会福利(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福利院、养者院、孤儿院等)文物古迹(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外事(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包括商业(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商务(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娱乐康体(娱乐、康体等设施)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D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其他服务设施(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聘、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工业用地(M)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5)物流仓储用地(W)是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7)公共设施用地(U)包括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环境设施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设施(消万,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8)绿地与广场用地(G)包括公司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高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和广场用地《以游想、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居住用地(R)是指住宅和服务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即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即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包括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文化设施(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体育(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社会福利(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福利院、养者院、孤儿院等)文物古迹(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外事(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包括商业(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商务(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娱乐康体(娱乐、康体等设施)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D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以及其他服务设施(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聘、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工业用地(M)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5)物流仓储用地(W)是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7)公共设施用地(U)包括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环境设施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设施(消万,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8)绿地与广场用地(G)包括公司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想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高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和广场用地《以游想、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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