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金融机构扶持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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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主要有:1.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摘要】:当前,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主要有:1.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金融实力小,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尤其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农村。当前,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主要有:
1.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省、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2.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4年,中央财政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突出支农支小导向。在政策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
3.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对金融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4.享受优惠税收政策。2010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2009年至2013年,5万元以下的涉农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2009年至2013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将以上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定向降准或差别化降准。
【摘要】:当前,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主要有:1.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金融实力小,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尤其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农村。当前,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主要有:
1.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省、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2.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4年,中央财政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突出支农支小导向。在政策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
3.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009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对金融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农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4.享受优惠税收政策。2010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2009年至2013年,5万元以下的涉农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2009年至2013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税收支持,助力“三农”改革发展,将以上两项已经执行到期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对农户的保险保障和服务。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定向降准或差别化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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