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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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政局离婚流程有: 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提交书面离婚协议; 3、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离婚意愿; 4、等待离婚冷静期; 5、离婚冷静期已过,当事人决定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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