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07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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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将本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对于户藉不在本市,但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等文件执行。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市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2日00:00至7月19日24:00。报名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务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预约现场报名日期。为了维护好现场报名秩序,加快现场报名速度,报名人员(港澳居民除外)都应当在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7日至7月20日每天09:0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报名必由本人前来。
3、本市报名采取现场数码拍照、现场发准考证的方式。凡2006年曾在本市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未通过且不属于放宽地区、报名时已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快捷通道”,现场报名时不需要拍照。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按照规定报名时,须着装整洁,不得着制式服装(军人除外)。
(二)现场报名地点: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地址:漕宝路38号,光大会展中心对面)。
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2、本人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位证书不可作为报名的学历证明。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对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认定准予毕业,但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的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据的格式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下载),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提供单科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报名时还需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书。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军人,在本市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现场报名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据的介绍信。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以上所需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www.legalinfo.gov.cn),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具体时间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书面成绩通知单为准。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姓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前如有变动需要更改,可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自行进行修改,如因本人原因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考试成绩单邮寄发生错误,责任由本人自负。
八、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市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程序和要求,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凡报名时未提交毕业证书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九、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修订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材料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报名地点: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3楼华夏厅),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本市报名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采取现场报名信息填报方式。
(三)考试地点
在本市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与本市考生统一安排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对于户藉不在本市,但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等文件执行。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本市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2日00:00至7月19日24:00。报名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务必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并预约现场报名日期。为了维护好现场报名秩序,加快现场报名速度,报名人员(港澳居民除外)都应当在网上预报名。
2、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7日至7月20日每天09:00至16:30(双休日不休息)。报名必由本人前来。
3、本市报名采取现场数码拍照、现场发准考证的方式。凡2006年曾在本市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未通过且不属于放宽地区、报名时已取得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快捷通道”,现场报名时不需要拍照。为保证现场拍照效果,按照规定报名时,须着装整洁,不得着制式服装(军人除外)。
(二)现场报名地点: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地址:漕宝路38号,光大会展中心对面)。
交通:沪松线、沪佘昆线、南佘线、沪莘线、徐闵线、旅游1号线、地铁1号线、43路、50路、92路、120路、703路、704路、718路、809路、946路、953路,以上车辆在漕河泾、漕宝路或习勤路站下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2、本人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学位证书不可作为报名的学历证明。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对于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认定准予毕业,但毕业证书尚在办理之中的人员,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据的格式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下载),格式证明必须注明“所有单科考试成绩已通过、准予毕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等字样,盖章有效,同时提供单科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报名时还需签署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书。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军人,在本市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以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现场报名时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据的介绍信。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费人民币220元。
以上所需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www.legalinfo.gov.cn),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六、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也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进行查分。具体时间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另行通知。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书面成绩通知单为准。
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姓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前如有变动需要更改,可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自行进行修改,如因本人原因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考试成绩单邮寄发生错误,责任由本人自负。
八、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市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程序和要求,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凡报名时未提交毕业证书且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必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九、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根据修订的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香港、澳门居民的具体情况,有关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材料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学历认证事宜,报名开始前,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采用适当方式集中受理报名人员的学历认证申请,具体安排请参见中国留学网(网址:www.cscse.edu.cn)。报名时,须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报名地点: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3楼华夏厅),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本市报名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本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不实行网上预报名,采取现场报名信息填报方式。
(三)考试地点
在本市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与本市考生统一安排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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