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据是什么?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 折叠编辑本段使用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5年6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折叠编辑本段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折叠编辑本段查询方法 1.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 2.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 折叠编辑本段查询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折叠编辑本段公示内容 折叠工商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5年6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 1、登记信息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 2、备案信息 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 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 折叠商事主体公示信息 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须知
一、 公示依据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 系统功能
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
3、2014年3月1日起,工商部门在本系统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3月1日前作出的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工商部门的请向当地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或查询;属于其他部门的请联系该部门。
三、 信息说明
1、本系统通过链接导航的方式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2、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自各登记机关,企业公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对查询的结果如有疑问,请联系所查询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查询。